安規與合規

歐盟 GPSR 與歐盟責任人:沒有歐盟公司怎麼辦

OKROSS 歐可跨境 發布 2026.09.15 更新 2026.09.21 約 8 分鐘

歐盟的一般產品安全規則(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,Regulation (EU) 2023/988,簡稱 GPSR)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適用。

它影響的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大。過去台灣賣家的判斷是「我的產品不是電子、不是玩具,沒有對應的 CE 指令,所以不用管」——GPSR 補的正是這一塊。沒有專門指令覆蓋的一般消費品,現在由 GPSR 管。 家居用品、收納、廚房小物、飾品配件、文具、寵物用品,全部在內。

而其中卡住最多台灣賣家的,是一個跟測試無關的欄位:歐盟責任人。

GPSR 不等於 CE

這是最常見的誤解,而且方向是反的。

GPSR 本身不要求、也不允許產品貼 CE。 CE 標誌只能用在另有專門歐盟法規要求 CE 的產品上。一個純粹受 GPSR 管的一般消費品,貼上 CE 反而構成誤導。

所以正確的問法不是「我要不要辦 CE」,而是:

  1. 我的產品有沒有適用的專門法規(玩具、電子電氣、PPE、化妝品、食品接觸材料⋯⋯)?
  2. 有 → 依該法規做符合性評估、出具 EU 合格聲明(DoC)、貼 CE,同時仍要符合 GPSR 沒被覆蓋到的部分。
  3. 沒有 → 走 GPSR:風險評估、技術文件、追溯、責任主體、線上資訊、事故處理。

四個角色,不要混為一談

GPSR 與歐盟市場監管法規下有幾個角色,名字接近但責任完全不同。

製造商(manufacturer) —— 製造產品、或委託他人製造並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投放市場的企業。台灣品牌找台灣或中國工廠代工,以自己的品牌上架,法律上的製造商通常就是這個台灣品牌,不是工廠。製造商負責風險分析、技術文件、DoC、事故與召回。

進口商(importer) —— 設立在歐盟境內、將第三國產品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的企業。要核對 CE、DoC、技術文件與標籤,並在產品上標示自己的名稱與地址。

授權代表(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) —— 由製造商書面授權,執行授權書列明的法規工作,例如保存技術文件、回應主管機關。授權書沒寫到的事情,它不負責。

歐盟責任人(responsible economic operator) —— GPSR 與市場監管法規要求的、設立在歐盟境內的責任主體。歐盟以外製造的產品,必須有這個角色存在才能在歐盟販售。

⚠ 這四個不是四家不同公司,而是四種責任。同一家歐盟進口商可能同時是進口商與歐盟責任人。

誰可以當歐盟責任人

只有四種人有資格,而且都必須設立在歐盟境內:

  1. 歐盟境內的製造商
  2. 進口商
  3. 授權代表
  4. 符合條件、且實際接受該責任的履約服務商

不能當的包括:

  • 台灣的公司。 名稱與地址填不進這一欄,這是最常見的退件原因。
  • 報關行、海關 IOR。 報關代理不等於 GPSR 責任主體。
  • VAT 稅務代表。 那是稅務身分,不是產品安全責任。
  • 物流倉或 Amazon FBA。 在 Seller Central 登記為賣家,不會讓 Amazon 自動變成你的進口商或責任人。

⚠ 市面上有只賣地址的「歐代」服務。只提供地址、不審查技術文件、不處理主管機關要求、不處理事故通報的服務,風險很高——主管機關找上門時,你的責任人拿不出文件,問題會回到你身上。簽約前要確認的是:對方能不能取得並保存你的技術文件、產品範圍涵蓋哪些型號、合約終止後庫存怎麼處理。

沒有歐盟公司的三條路

一、透過歐盟經銷商進口。 經銷商在歐盟境內買斷再賣,它同時是進口商,通常也可以擔任責任人。你的角色是製造商。這條路最省事,但你失去對定價與通路的控制。

二、自己直售,另外指定授權代表/責任人。 台灣品牌仍是製造商,另外委任一家歐盟境內的服務商擔任授權代表兼責任人。這是多數 Amazon EU 賣家走的路。關鍵在挑對服務商——見上面那個警告。要先確認自己的產品該走哪一條,可以從產品安規評估開始。

三、設歐盟子公司。 依實際安排成為進口商或責任人。成本最高,但責任鏈最乾淨,量做起來之後通常會走到這裡。

商品頁上必須顯示的四件事

GPSR 對線上銷售有明確規定:商品頁在消費者購買前,就要清楚且顯著地顯示以下資訊。

  1. 製造商的名稱、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,以及可聯繫的郵政地址與電子地址
  2. 製造商不在歐盟境內時,歐盟責任人的名稱、郵政地址與電子地址
  3. 產品識別資訊,包括產品圖片、型號,以及其他產品識別碼
  4. 依規定應標示在產品、包裝或隨附文件上的警語與安全資訊,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語言

兩個實務重點:

  • 「容易理解的語言」由銷售國決定。 賣德國站要德文,賣法國站要法文。英文不是萬用解。
  • 放在條款頁或另開子頁面不算。 規定要求的是在購買前清楚可見。

後台填了不等於做完

Amazon EU 各站點會要求填製造商、歐盟責任人、產品識別、警語,並上傳安全圖片與安全文件。這些欄位要填,但填完不代表合規。

實體包裝上該有的法定資訊,一樣要有。 後台欄位是平台的展示要求,法規要的是產品本身。兩邊不一致,兩邊都有風險。

送出前用四項交叉核對:Amazon 欄位、彩盒、產品本體、技術文件。四邊的型號、製造商、責任人、警語、年齡標示必須對得上。

⚠ 上傳電腦合成圖、其他型號的照片,或用不適用的警語充數,都會被退。安全圖片要的是實物照片,能清楚看到責任地址、型號與警語。

GPSR 的實質義務不只是貼標籤

只填責任主體、不做底下這些,不構成合規:

  • 風險分析 —— 產品用途、使用者、合理可預見的誤用,以及物理、機械、化學、窒息、割傷、夾傷、過敏等風險
  • 技術文件 —— 支撐安全結論的測試報告、BOM、材料聲明、供應商聲明
  • 追溯 —— 型號、批號或序號、製造商資料,以及一套能回溯的規則
  • 事故通報 —— 發生安全事故時,經由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報主管機關
  • 投訴與召回流程 —— 消費者聯絡管道、處理紀錄、召回時的補救措施

這幾項沒有捷徑,但也不需要一開始就做到完美。務實的順序是:先把責任主體與商品頁資訊補上(這是最容易被抓的),再回頭補風險評估與技術文件。

英國要分開處理

英國脫歐後自成一套:UKCA 制度、英國境內責任主體,與歐盟的 CE/GPSR 分開。英國對 CE 標誌的承認範圍與期限經過多次調整,不要拿歐盟那一套直接套用,要以英國官方現行要求為準。

北愛爾蘭的規則又跟大不列顛不同,賣英國站之前要先確認你的貨實際進到哪裡。

常見問題

台灣公司可以當歐盟責任人嗎?

不行。歐盟責任人必須是設立在歐盟境內的經濟營運者——歐盟製造商、進口商、授權代表,或符合條件且實際接受責任的履約服務商。台灣公司的名稱與地址填不進這一欄。

我的產品沒有 CE,是不是就不用管 GPSR?

正好相反。GPSR 管的就是沒有被專門 CE 指令完整覆蓋的一般消費品。沒有 CE 不代表沒人管,而是由 GPSR 管。而且 GPSR 本身不要求也不允許貼 CE,錯貼反而構成誤導。

Amazon FBA 可以當我的進口商嗎?

不會自動成為。在 Seller Central 登記為賣家,不會讓 Amazon 變成你的產品進口商或歐盟責任人。這要看合約與實際責任分工,不是看貨存在誰的倉庫。

只買一個「歐代地址」夠嗎?

不夠,而且風險高。歐盟責任人要能取得並保存技術文件、回應主管機關、協助事故處理與整改。只提供地址、不審查文件的服務,在主管機關查核時幫不上忙。簽約前要確認產品範圍是否逐一列出你的型號。

後台填了 GPSR 欄位,包裝還要改嗎?

要。後台欄位是平台的展示要求,法規要求的是產品本身與包裝上的法定資訊。實體包裝缺資訊,不能靠後台補。而且兩邊的型號、責任人、警語必須一致。

每一個 ASIN 都要單獨處理嗎?

責任人合約的產品範圍要涵蓋每一個實際銷售的型號,變體底下不同顏色、不同尺寸若材質不同,風險評估與測試涵蓋範圍也要分別確認。實務上建議先建一張 ASIN 對實體 SKU 的一對一對照表再送件。

下一步

美國那一段的邏輯跟歐盟完全不同——沒有統一的責任人制度,改成由美國進口商簽發 CPC 或 GCC。見〈美國站分品類要什麼〉。三個市場的整體對照見〈美日歐三地安規對照〉。

歐洲的進口資格與 EORI 見〈跨境電商進口資格怎麼辦〉。

歐可在安規這一段做的是轉介與跟進:先把產品分類與適用法規判斷清楚,再轉介到對應的檢測機構或驗證公司,過程中幫你盯文件與平台補件。測試與發證由對方執行,費用由對方報。各市場的細節與責任界線,見〈產品安規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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